| 标题: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责任人的通报 | ||||
| 索引号: | 4/2026-00009 | 发文字号: | 国汛〔2026〕2号 | 发文单位: | 其他 |
| 所属机构: | 防汛抗旱司 | 主题分类: | 防汛抗旱 | 公文种类: | 通报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21日 | 发布日期: | 2026年04月25日 |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关于防汛抗旱责任人的通报
国汛〔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国防汛抗旱责任人,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国家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南水北调东线及中线工程沿线防汛责任人和沿海地区防台风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防汛抗旱责任人如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由有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另行通报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从最不利情况出发,扣紧“防”“减”“救”责任链条,增强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措施落实,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防汛抗旱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