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 | 3/2026-00064 | 发文字号: | 应急〔2026〕72号 | 发文单位: | 应急管理部 |
| 所属机构: |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8月07日 | 发布日期: | 2026年08月11日 |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
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应急〔2026〕72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现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6年8月7日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应急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本办法。
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统筹分析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生产经营单位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各层级执法能力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权限,确定各级执法管辖对象名单,原则上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守牢底线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 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本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
(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型、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情况;
(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低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在册人数的70%,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低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等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4.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5.其他应纳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实施行政许可;
2.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3.调查核实安全生产举报;
4.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6.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7.开展入企指导服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调研、培训、考核、会议;
3.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指导或者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
4.参加党群活动;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第三章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
第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三)本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督检查工作日的分配以及人均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四)重点检查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的计划检查次数;
4.时间安排;
5.其他事项。
(五)一般检查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六)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
第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长期停产停建的除外),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长期停产停建的除外),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高压高含硫油气井,高含硫天然气集输管道、处理站场,联合站、天然气净化厂(处理厂)、轻烃站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以及涉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站场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5.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6.工贸行业同一作业场所涉粉作业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生产经营单位;
7.工贸行业涉及重点监管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按照自然年计算,下同)内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较大涉险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近两年内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近三年内因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七)近一年内对入企指导服务发现的问题隐患未整改或故意拖延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专项治理等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阶段性重点检查单位;
(九)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关于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的规定,将煤矿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应当在一个执法年度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单位检查前,要综合分析被检查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等,研究确定重点检查内容,鼓励“一企一策”,对重点检查内容的检查应当无缺项。
根据本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应当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说明,明确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所需要的年度,并在相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将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
第十二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点检查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托“互联网+执法”等系统,实现从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制定到现场检查程序履行等全流程线上执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应急管理部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电子设备,利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音视频记录等非现场方式采集数据信息、固定事实,发现违法线索的,及时开展线下监督检查。
第四章 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第十七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加强统筹衔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扎堆检查。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检查计划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批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增减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增减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采取抽查等方式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有行政处罚等权限)的组织或者机构,参照本办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2月27日印发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同时废止。